通知公告
安徽省轉發(fā)水利部《水利建設市場主體信用信息管理辦法》《水利建設市場主體信用評價管理辦法》的通知
現(xiàn)將水利部《水利建設市場主體信用信息管理辦法》(水建 設〔2019〕306號,以下簡稱《信用信息管理辦法》)、《水利建設 市場主體信用評價管理辦法》(水建設〔2019〕307號,以下簡稱 《信用評價管理辦法》)轉發(fā)給你們,結合我省水利建設市場實
際和相關規(guī)定要求,提出如下意見,請一并遵照執(zhí)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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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統(tǒng)一信用評價管理
全國水利建設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實行統(tǒng)一管理、分級負責;
《信用評價管理辦法》明確水利建設市場主體信用評價遵循政府 指導監(jiān)管、統(tǒng)一評價、行業(yè)自律、自愿參與、信息共享、社會監(jiān) 督的原則,由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制定統(tǒng)一 的水利建設市 場主體信用評價標準,并負責對信用評價機構實施監(jiān)督管理。信 用評價機構根據評價標準,組織開展水利建設市場主體信用評價 具體工作,水利建設市場主體信用等級分為AAA、AA、A,B和C
三等五級。
我省不再單獨開展各類水利建設市場信用評價工作,統(tǒng)一應 用全國水利建設市場信用評價結果。全省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、 項目法人和有關單位應認真落實《信用信息管理辦法》和《信用 評價管理辦法》相關要求,積極組織做好各類市場主體在我省從
事水利建設的市場行為評價工作。
二 、規(guī)范市場行為管理
為平穩(wěn)延續(xù)我省對水利施工、監(jiān)理企業(yè)的市場監(jiān)管工作,結 合水利部對水利建設市場主體的市場行為評價工作要求,強化對 市場主體市場行為的監(jiān)管,全面開展對各類市場主體在我省水利 工程建設活動中的項目合同履約情況、良好行為、不良行為等市 場行為評價量化計分管理,量化計分結果作為市場主體在我省的
市場行為評價主要依據,按相關規(guī)定推送水利部。
( 一 )市場行為分值
施工、監(jiān)理類市場主體在我省已取得的信用分值直接轉換為
該市場主體的市場行為量化計分基礎分值。初次進入我省水利建
設市場參與相關活動的勘察、設計、施工、監(jiān)理、咨詢、招標代 理、質量檢測、機械制造等單位,在安徽省水利建設市場信用信 息平臺建立信用檔案并按要求承諾的,確定其市場行為基礎分值 為80分(申請格式見附件1),列入市場行為量化計分分值名單 進行發(fā)布,此后根據其在我省水利建設市場的市場行為進行量化 計分(量化計分標準詳見附件2),并實行動態(tài)調整。未在安徽省 水利建設市場信用信息平臺建立信用檔案,市場行為基礎分值以
零分計。
(二)合同履約評價計分
合同履約評價原則上每年開展一次,由我省各在建水利工程 項目法人,對各類市場主體合同履約情況進行評價,評價結果分 為優(yōu)秀、良好、 一般和較差四個檔次,其中優(yōu)秀檔次不超過評價
項目總數的20%。
(三)良好行為量化加分
對各類市場主體良好行為量化加分。良好行為主要包括:受 到安徽省省級、設區(qū)市級黨委或政府表彰,承建我省水利工程建 設項目獲得國家級、省部級、地廳級獎項、獲得我省水利建設規(guī) 范化施工管理工地、獲得水利部或流域機構文明工地等。良好行
為量化加分原則上每年定期開展一次。
(四)不良行為量化扣分
對各類市場主體的不良行為量化扣分,不良行為主要包括:
受到行政處罰、受到責任追究、法院判決認定單位犯罪、參與水
利工程建設活動中弄虛作假等。不良行為量化扣分原則上每年定
期開展一次,其中發(fā)布公告的不良行為記錄量化分值及時調整。
三、 做好信用成果應用
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及有關單位應依據國家有關法律、法規(guī) 和規(guī)章,按照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的原則,建立健全信用獎懲機 制,在招標投標、政府采購、行政審批、資質管理、評優(yōu)評獎、 工程擔保與保險、日常監(jiān)管等工作中,積極推行應用水利部水利 建設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和各類市場主體在我省的市場行為分值
信息。
四、 明確職責任務分工
省水利廳負責全省水利工程建設市場行為評價工作監(jiān)督管 理。省水利水電基本建設管理局承擔市場行為評價具體工作。各 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單位依照管理權限,組織開展管轄范圍
內各類市場主體合同履約評價和有關市場行為的認定工作等。
五、 加強監(jiān)督管理
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及有關單位要高度重視,加強組織領 導,依照管理權限,按規(guī)定報送市場主體承建項目信息,如實提 供和評價市場主體參與水利工程建設情況,加強事中事后監(jiān)管,
維護水利建設市場正常秩序。
本通知自2020年10月1日起執(zhí)行?!蛾P于安徽省水利工程 建設施工及監(jiān)理企業(yè)信用評價工作的通知》(皖水基函〔2011〕
1082號)、《關于全省水利工程建設施工企業(yè)信用等級動態(tài)管理工
作的通知》(皖水基函〔2013〕604號)和《關于調整省水利建設 市場信用信息平臺市場主體信用檔案發(fā)布方式的通知》(皖水建
函〔2017〕491號)同時廢止。